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镍业分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镍业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总会”)的分支机构,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Y ASSOCIATION NICKEL BRANCH,缩写为CNIA-NI。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会由从事镍生产、科研、设计、应用、设备制造、商贸及相关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按有关规定,为实现会员单位共同意愿,按照本工作规则开展活动的总会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及经营管理者服务,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为政府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我国镍工业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遵守总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在其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及时向总会和有关部委反映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引导督促会员单位进行行业自律,努力为镍产业上下游发展争取政策上的支持;
(二)致力于为会员单位提供更快速、更便捷的信息服务,展示会员单位风采、发布需求信息。定期走访会员单位,收集有关数据;编辑出版有关专刊;
(三)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及有关部门部署,结合行业高质量发展和会员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和修订完善相关标准或规范;
(四)分会可外聘行业内外专家,为切实解决会员单位遇到的各种问题提供优质服务;
(五)定期与国际协会和其他研究机构交流信息,接待国内外组织和机构人员来访;
(六)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行业调查,采集、整理、加工、分析调研信息,形成完整的咨询报告;
(七)根据政府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的需要,为行业从业人员提供市场信息交流和培训,组织技术专家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培训;
(八)为行业提供高端交流平台,加强会员企业间的互通与合作,主办、承办、合作举办各类大型国际研讨会和展览会;组织出国参展、参观和调研考察等;策划组织其他大型活动;
(九)努力构建和完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镍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建设有色金属工业强国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世界一流行业协会(总会),继续奋斗和不懈创新。
-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总会章程和本会工作规则;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入会资料;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同意后,报总会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总会相关规定交纳会费;
(五)按要求和相关规定向本会提供有关生产、销售等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理事会秘书处,经本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报总会核准并按总会相关规定办理退会手续。
会员如无特殊情况,一年不按总会相关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总会核准除名。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总会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单位原则上应是总会理事单位。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轮值)负责制且每年一轮值。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轮值)、副理事长、秘书长;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可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调整理事,但调整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数量的五分之一;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理事会秘书处等办事机构事宜,审定秘书处工作条例;
(六)决定理事会秘书处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其授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轮值)、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我国镍事业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理事长(轮值)、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轮值)、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轮值)、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产生。本会理事长(轮值)、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推荐人员由筹备工作小组或理事会秘书处同会员单位和总会相关部门协商一致提名,报总会批准后,由本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长(轮值)和副理事长单位必须委派一人兼任秘书处副秘书长,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同理事长(轮值)和副理事长保持密切沟通与联系。委派副秘书长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以及履行兼职工作的相关费用由委派单位全额承担,特殊情况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总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轮值)当值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轮值)开展理事会相关工作并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理事会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选,制定秘书处工作条例(草案)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按总会有关规定获得的相关费用;
(二)接受捐赠和参与政府项目的收入;
(三)向社会和会员单位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必须向理事会提交每年的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总会、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总会相关规定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由总会成立清算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总会办理注销登记或报备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属总会所有。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